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大多数人会遇到的情况,然而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逐步升高,父母的出资可能会随着子女的离婚而被分割掉,那在司法实践中,结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,离婚时财产该如何进行分割呢?本人认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:
一、父母出全资给子女购房,房产证仅有自己子女一人名字。
这种情形比较少见,此外,在民法典中并未单独列出予以规定,但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可以推断出,如果父母婚后出全资给自己子女购房,并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,可以认定为该房屋是对自己子女一人的赠与,与其配偶无关。这种解释也是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的,在法庭诉讼过程中也能够较为容易的进行举证及说明。
二、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,房产证为子女一人或者双方的。
这种情形是最为常见的情形,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,可以得出两个结论,一是父母部分出资,房产证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时,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;二是父母部分出资,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时,该房屋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可能很多人会想,按照这样的规定,对于出资的一方岂不是很吃亏?法律有没有留口子,让父母的出资款认定为一方所有?或者在离婚时父母可以要回自己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款?
答案是肯定的,结合本人的办案经验,总结出常见的以下几种情形,以供大家参考:
1、父母明确房屋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。
这是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关于该问题留下的“口子”。只要父母能够证明该款项是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,那离婚时就会作为自己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,不会计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2、子女就出资款项向父母出具借条的。
本人研究最近几年父母在子女离婚时向夫妻珠海正规代妈双方“追讨”款项的案例中,看到最多的情形就是这种情形,即父母以“民间借贷”为由向夫妻双方讨要借款。对于这类案件,全国各地的判决也不尽相同,本人经过总结后得出结论,有两类案件容易受到法院支持,一是借条出具时间与借款时间很接近的,二是父母出资的金额特别巨大的。除此以外,地域对于这类案件的影响也非常大,例如,杭州地区司法实践普遍的观点是,对于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不应理所当然认定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,所以该地区此类判决认定为借款的比例就非常高。
3、父母在汇款时备注“购房借款”。
父母在汇款时备注“购房借款”,这算是一个“小技巧”,本质上是上一种情形的延伸,优点在于不需要写借条,也不需要夫妻另一方签名或者知晓,缺点是若严格依照法律“借款合意”的规定,有较小的概率不被法院认可。
以上即是本人依据最新民法典规定及日常工作经验总结而出的观点,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疑问或者不同看法,欢迎大家交流、讨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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